物价收费更新日期 2016-11-23

保证质价相符,消除虚高物价,维护患者的正当利益是我院一贯坚持的物价收费原则。为了坚守这一原则,医院采取了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依法定价

我院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药品、耗材及医疗服务的定价原则,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定价依据

在药品的销售价格上,我院严格遵照自治区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新发改医价〔2006〕1261号文件制定。该文件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最高不超过25%,其它药品最高不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若按实际购进价加进销差价后的零售价格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时,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执行。

医疗服务定价依据

我院的医疗服务定价依据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 治 区 卫 生 厅联合下发的新计价费【2004】1032号文件——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派专人管理物价

医院设立了物价员岗位,有专人管理物价。物价员随时注意药品等医疗用品的价格变动,做到药品购入前的认真审核和发药时的仔细复核,及时按照国家新下发的文件对价格进行调整,遇到价格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保证患者的利益不受损。

加强收费员的管理

医院严格要求收费员遵守医院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收费规范合理、禁止乱收费。

在住院费用结算方面,医院要求住院费用审核人员严格核对住院费用。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 1 整理 住院费用审核员及时将出院结算单打印整理。
  • 2 审核 审核员对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用等进行认真审核,核实护理费、空调费是否按住院天数计算收取;诊查费是否按总住院天数不多于一日的天数计算收取:如果在这些方面有问题,工作人员将及时与相关科室协调予以更改。若病人对住院费用的其他问题有疑问,审核人员将耐心解释,需要病区明确的问题,工作人员会联系病区给予患者回复。
  • 整理 注:诊查费的计算天数,因患者出院当日是否被诊查而有所不同,若出院当日患者接受了诊查,则诊查费按住患者院天数加一日来计算收取费用;若患者出院当日没有接受诊查,则诊查费按住院天数收取
  • 3 结算 对患者办理出院结算。

邀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医院的物价

长期以来我院坚持邀请各行各业,各年龄段关注我院发展的人们来监督医院的各项时务,物价监督是他们监督的重点事项之一。 积极配合国家每年一次的物价连检和区物价局的不定时抽查工作。

感谢大家关注我院的物价收费,如发现问题需投诉,可以通过下两种方式:

1.亲自到医院急救中心三楼病人服务办公室,进行投诉;

2.拨打电话投诉: 固定电话:3682211 移动电话:1380992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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